離婚調解協議達成后可以反悔嗎
離婚調解協議達成是否可以反悔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離婚調解協議生效了的一般不能反悔。如果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原則,或者協議內容不合法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調解協議是解除婚姻關系的,不能申請再審。另一種是離婚調解協議未生效,可以反悔,雙方可以再進行調解達成協議,或者由法院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調解離婚后可以反悔嗎
當事人調解 離婚 后可以反悔嗎 調解離婚后可以反悔,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但這并不意味著該調解協議具有可執行強制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 強制執行 。 ” 可見,調解協議雖具有約束力,但不具終結 訴訟 程序的強制性確定力和約束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外,經調解的案件若要終結并產生定爭止紛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須依雙方達成的已生效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相應調解書在送達當事人時產生等同于判決法律效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在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調解協議反悔,而另一方卻不能依生效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調解的法理基礎在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受法律保護,并優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離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后便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協議受法律保護,法院須依該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若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與調解協議內容不一致,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補正,法院須依法予以補正。 離婚案件的處理有關的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所以對于具體的問題,自己應該積極的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但是對于此類協議并沒有實際的法律約束力,所以對于當事人來說肯定可以進行反悔,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的人對利益的維護有著一定的缺乏。
離婚協議書簽字了還能反悔嗎
法律分析: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 -方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一旦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輕易反悔。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 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一定要謹慎對待, 一旦簽訂離婚后再以顯失公平為由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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