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調解書生效時間從雙方簽收即生效,但法院還是會下裁定,調解書在雙方簽收的日期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不是同時簽收的,則以后簽收者的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調解不同于判決,或者裁定。一般只要法院制作調解書后蓋章,并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就立即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調解書包括的內容:
一、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二、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三、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四、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五、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六、注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七、審判庭人員簽字并加蓋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除依法可不制作調解書的四種案件外,民事案件在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后,法院依法制作調解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法律賦予的“反悔”權。
對開庭傳票、判決書等,法院在當事人拒收的情況下,可依法留置送達,而對調解書則不能留置送達。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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