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并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離婚以后戶口遷移需要辦理以下手續:1、本人或者戶主辦理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并注銷戶口;2、到遷入的辦理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3、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并辦理變更登記。
一、訴訟離婚的辦理,首先確定哪個地區的法院具有管轄權,確定后根據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辦理。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一般均需要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同時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雙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協議離婚程序如下:
1、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并以書面形式寫成離婚協議書;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經過30日的離婚冷靜期沒有撤回申請的,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為自愿離婚的,發給離婚證。
一、離婚怎么分戶口要什么手續
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離婚分戶要交的材料
去派出所辦理離婚分戶、遷戶手續時需要帶以下材料:
1、本人離婚分戶申請書;
2、單位(村居、小區)證明;
3、結婚證、戶口簿、房產證、宅基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
離婚方式的不同對戶口遷移程序不同,具體分為:
(1)訴訟離婚的,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2)協議離婚的,戶口遷移時必須先取得落戶地同意遷入的證明,再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最后才由本人帶著相關材料到落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特別提示:各省份關于離婚戶口遷移的具體手續會有不同的規定,如需要準備什么材料和證明等,需要到所在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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