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干了十年離職有補償嗎?
辭職要看單位有沒有違規,否則自己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是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蛘?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也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經濟補償一般是按N+1的原則,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補償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許單位主動與員工 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內容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
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的職員若是辭退可以獲得補償金,那么獲得的賠償金范圍是二十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工資,可以獲得幾個月的工作與實際的工作年限有關。由于就職年限不低于十二年,則獲得的賠償金就是二十四個月的工資。
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職員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單位有權單方面、或者是與職員協商之后,解除與某特定職員之間的勞動合同,但不管單位是否是采取什么方式辭退職員,都需要注意辭退的行為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單位需要向被辭退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單位上班十多年了,辭職有什么補償
在單位上班十多年了,辭職有什么補償在單位上班十多年的老員工辭職,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是沒有補償的。
【法律分析】
10年老員工主動離職的話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補償金,除非老員工也是被迫離職的,那這樣的話公司需要支付10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不過,員工主動離職雖然沒有補償金,但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當事人的工資,而且離職應該提前一個月就通知單位。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屬于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賠償金的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算;未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最多不超過12個月。支付工資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過去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如果員工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因為嚴重損失、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用人單位是不需要賠付員工賠償的。當然,這個證據需要單位去提供,只有真實可靠合理,才有可能獲得相關部門的支持,不用支付勞動者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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