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結婚是否可以撤銷
法律分析:脅迫結婚是可以撤銷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結婚需當事人雙方完全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倘若一方是由于受到脅迫才與另一方結婚,則其可以在登記結婚當天起算的一年內去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婚姻。所以受到脅迫而結婚,婚姻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脅迫結婚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
脅迫結婚是違法行為,但是其是否為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判斷的。
脅迫結婚是違法行為,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并且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平等、協商、忠實,脅迫結婚與此基本原則不符。在判定脅迫結婚的婚姻效力問題時,應當分析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以及婚姻關系的實際情況。如果脅迫行為導致當事人達成的婚姻關系缺乏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為該婚姻是無效的;如果脅迫行為只是造成當事人的婚姻意思表示雖然真實但是不充分,可以認為該婚姻是可撤銷的。
脅迫結婚是違反自愿與平等原則的行為,受害人可以依法拒絕被迫結婚或者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利用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結婚的,構成犯罪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脅迫結婚是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拒絕被迫結婚或者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在判定脅迫結婚的婚姻效力問題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判斷,如果脅迫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缺乏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為該婚姻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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