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法律的規定,領取了 離婚證 ,雙方的婚姻關系也已經結束,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 也產生了效力。 如果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律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的,可以去法院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1. 協議離婚 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 債務 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 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 財產分割 協議;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 離婚 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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