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一、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如何分割夫妻雙方共同房產?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夫妻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房屋如何分割?離婚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即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是終止婚姻關系的法定形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于財產關系而言,必然導致夫妻共有財產關系的終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分割。在夫妻共有財產中,房產屬于最主要的財產之一。在法院審理的因離婚導致的財產分割案件中,由于房屋的所有權狀況復雜,對房屋的價值、房屋的歸屬等問題發生的爭議很多,成為離婚案件處理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問題。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房產分割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離婚財產分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婚姻法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婚姻法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對有關財產問題進行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本文基于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務,淺析在實踐中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問題的原則和方法。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認定 當前我國房屋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劃分多種類型,但依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標準,可以分為公房和私房兩種,這是一種最基本分類。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其中國有公房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房屋(稱為“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主投資建設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稱為“自管公房”);集體所有的房屋是集體組織投資建設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包括城市商品房和農村宅基房等。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二、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關系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采取以下原則: 1、自愿協商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首要原則就是自愿協商,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非法處分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查離婚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愿的財產分割自治協議。 2、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婚姻關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關系平等,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理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所有權和使用、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當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為了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原因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影響生活質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4、有利于生產、生活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如果采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房產,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共有房屋分割時,不能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發揮作用。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基于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可能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即便是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也屬于離婚中有過錯,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非法處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與其他人共有的房產,更不能非法處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產,否則,不產生處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審查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三、夫妻共有房屋的具體分割方法 根據房屋的產權特點,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員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產權房”或尚未取得產權房等四種情況來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后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離婚,房屋權屬如何分割
一、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重婚期間財產處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樣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法律規定。
三、婚前財產、父母贈與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分配,反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價以現金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財產約定制: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房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約定判定,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所有進行判定。夫妻對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房產以及婚前房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五、財產照顧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進行判定。
六、惡意處分財產懲罰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判決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七、離婚后再次分割財產時效:當事人離婚后,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八、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合同有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九、婚前承租、婚后購買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判決: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協商不成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十、何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能分割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利益行為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十一、贈與財產分割: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法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術規定。
十二、父母出資購房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三、夫妻貸款購房分割原則: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原則,同時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若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十四、夫妻出資,以父母名義登記房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做為債權處理。
十五、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并非都有效: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十六、夫妻訂立借款協議處分財產: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十七、離婚時未涉及財產分割原則: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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