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協議沒有離婚證算離婚嗎
雙方只簽了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的,這不算離婚,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要以民政局的離婚證或者法院出的生效的離婚裁判文書為準。
離婚協議屬于比較特殊的一種協議,可以將離婚協議認為是一種附條件生效的協議。而所附的條件就是必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離婚協議書僅僅是成立,但不具備法律效力。
關于離婚的流程,目前有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夫妻針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關法律中還規定了一個30天的離婚“冷靜期”,也就是說,現在夫妻雙方先要去民政局進行申請。30天后,若雙方都沒有反悔,再一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寫了就生效嗎
協議離婚簽字,在未辦理離婚登記前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如果以該協議為依據,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了離婚證,這份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反悔,并就此提請訴訟離婚的,該協議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少夫妻在鬧矛盾離婚時,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只要簽好了離婚協議書,就能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完成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其實,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或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后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簽離婚協議沒領離婚證算離婚嗎
簽離婚協議沒領離婚證不算離婚。
只簽了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的,這不算離婚,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要以民政局的離婚證或者法院出的生效的離婚裁判文書為準。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離婚協議書僅僅是成立,但不具備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的詳細程序如下:
1、就離婚協商一致。離婚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共同財產的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的標準、撫養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子女探視如何安排、共同債務如何承擔等。如雙方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則進入下一步;
2、準備離婚材料。
登記離婚時需要以下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并復印兩份;
(2)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并復印兩份,結婚證丟失并不影響,可以婚姻查詢處查檔;
(3)離婚協議書原件三份;
(4)雙方2寸彩照各兩張。
3、民政局辦理登記。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后夫妻關系解除。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后不去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則婚姻關系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只有離婚協議沒有離婚證算離婚嗎
離婚協議簽了沒領離婚證不算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后夫妻關系解除。離婚簽訂后如果不去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婚姻關系繼續有效。
離婚登記的流程,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么今后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節?;橐龅怯洐C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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