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主張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導語: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孩子撫養權問題成為大部分離婚案件的爭議焦點。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男方,女方又該如何主張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呢?女方應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就讓我帶大家看看吧!
關于孩子撫養權歸屬,法院始終是圍繞著"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處理的,判決生效后,撫養孩子的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對孩子的成長確有不利影響,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孩子撫養權。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必然會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變更撫養權的問題)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誰生活的話,可以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4)其他正當理由。
主張變更撫養權,首先考慮的幾個因素:
1、孩子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法院可以征得孩子本人是否同意變更,聽取孩子的意見
2、要考慮男方是否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如:經濟條件特差、有重大疾病、或其他惡習,甚至對方再組建的家庭有虐待或者對孩子極為不利的行為,取得這些證明材料的話均可以主要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有哪些?
一、 離婚 孩子撫養權 變更條件有哪些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提起變更權 訴訟 的案件。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原 撫養 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據統計,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存續時間在8年以下,離婚時子女年齡在6歲以下的比例超過80%。對于這類案件,考慮到子女尚年幼、讓女方撫養較為合適的實際情況,法院一般都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攜帶撫養。但隨著子女的成長,子女教育、醫療等所需 撫養費 用越來越大,不少原來取得 子女撫養權 的當事人,更因失業、患病等原因,經濟條件發生了改變,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 (二)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離婚后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這些子女的戶口并沒有隨撫養人遷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點,導致子女無法在撫養人新工作或生活區域內的學校就讀,而仍留在戶籍地繼續學業。這樣,撫養人實際上難以承擔起照顧其未成年子女的責任,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長良好的關心和照料,原撫養方便向法院提訴要求變更子女的 撫養權 。 (三)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 中國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區的情況增多,原來無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將要移民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希望小孩能獲得較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而起訴請求 變更撫養權 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二、 協議離婚 可以變更撫養權嗎? 首先,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 子女撫養 關系的。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其次,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協商不成的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第三,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離婚之后其實也是可以對子女撫養權進行變更,當然實際要求變更的,并不一定就是之前沒有獲得撫養權的那一方,對于獲得了撫養權的一方因為自身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具有照顧孩子的能力的,此時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孩子撫養權如何變更的?
一、 孩子撫養權 如何變更的 (一)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 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 子女撫養 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 子女撫養權 ,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 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二)變更孩子撫養權的 訴訟 和審理 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 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因為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的,應予支持變更 撫養 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點,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準許協議變更撫養關系。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無論是 協議離婚 還是判決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三)單方面擅自變更撫養關系的處理: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 代理 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并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二、目前 變更撫養權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父母雙方離婚后,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根據我國《 婚姻法 》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么只能通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 共同財產 。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此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四)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綜上所述,關于孩子撫養權如何變更這個問題而言,其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還是比較復雜的,考慮到父母雙方家庭情況的不同,在父母雙方協議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法院可酌情考慮孩子的撫養權到底歸誰。但是后期如若發現父母一方虐待子女的,另一方可提起訴訟要回子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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