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法律主觀:
婚內財產協議的公證問題: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并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因此夫妻雙方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公證。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此外,婚內財產協議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協議需要公證嗎
婚內協議需要公證嗎婚內協議書并非一定要公證,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確定是否公證。根據我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并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證的作用有:
1.公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
2.公證雙方無威脅、脅迫等情形,是自愿簽署。如果有條件,建議進行公證。
3.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并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4.協議公證不公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托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5.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6.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并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采用含有委托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托書,并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制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審查的方式有:
1、詢問當事人或有關證人,詳細了解與公證事項有關情況
2、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全面審查核實
3、進行調查、勘驗,全面收集證據,查明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真相
4、進行專業鑒定
(四)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制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出具公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真實、合法,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證明對象的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
4、公證程序合法
婚內財產協議怎樣才有效
只要夫妻雙方自愿協商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內財產協議首先寫雙方的基本信息,即夫妻各自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然后下面寫明婚內財產的劃分方法和范圍,詳細的說明婚后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要約定各自收入所產生的利息、投資所得的歸屬。最后雙方簽名蓋手印即可,亦可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
夫妻離婚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
3、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婚內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婚內協議書不是一定需要公證的。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婚內協議生效的條件包括,不違反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并不包括辦理公證。
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涉及雙方的財產歸屬問題為主要內容,依法訂立的書面協議。且該合同需要滿足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合同主體適格等條件才依法或依約定生效。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有:
1、約定范圍限制。婚內財產協議的標的物只能為由夫妻雙方及一方具有所有權的財產;
2、主體效力限制。即婚內財產協議僅對協議雙方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3、其他效力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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