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后可以財產公證?
一、 再婚 夫妻婚后可以 財產公證 ? 再婚夫妻婚后是可以進行財產公證的, 如果有 婚后財產 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如果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 婚姻法 》的規定: 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 、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 知識產權 的收益; ④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后財產公證的程序 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 身份證 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 結婚證 ;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證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 購房合同 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 婚前財產 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實際生活當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大家都比較關注,因為 離婚 的時候,在這方面很容易發生一些爭議,為了防止這些爭議的出現,很多夫妻在 結婚 之后選擇去公證處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公證,進行公證需要準備好個人的身份證件,以及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
財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財產公證的手續如下: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或者其他婚姻狀況證明,如由原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當事人喪偶或離異的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股票證明、存款證明,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a.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b.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c.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簽名。
綜上所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辦理財產公證時,準備好材料,雙方對財產約定意見一致,產權無爭議,公證處即可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財產公證怎么辦理
辦理夫妻財產公證,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理的原則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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