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婚后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怎么辦理:
1、準備材料。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等有效身份證明,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財產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各自的財產情況及歸屬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提出申請。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機關審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領取公證書。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后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綜上所述,如果已婚夫妻想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這樣才能順利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后財產可以公證嗎?
婚后財產能申請公證分割。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分割,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后出具財產分割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結婚后可以財產公證嗎
法律分析:可以。一般來說,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后財產可以公證屬于一人嗎
一般不可以。婚后取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是共同共有關系。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是可以處分自己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利益的。您可以選擇公證贈與的形式,或者采取婚內財產協議的形式將財產給另一方。
婚內財產協議顧名思義就是指夫妻間對于財產問題進行的約定,即婚內財產協議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男女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婚內財產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協議內容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只有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具有法律效力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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