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在符合條件時,是可以一次性支付的。即如果不直接撫養方有實際支付能力,直接撫養方同意的,可以一次性支付,計算時應當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所需的撫養費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法律分析:
法律并沒有規定撫養費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司法實踐一般判決按月或按年支付。不過如果雙方同意,可以一次性付清撫養費。但是一次性支付之后,并不意味著以后就沒有了任何責任,但情況發生改變時,是有權要求其增加撫養費的。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幾號前在探望孩子時支付,或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屋折價款。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這不是絕對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應法律依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衍生問題:
離婚以后子女判給誰?
1、父母雙方就子女隨誰生活達成協議,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按雙方的協議來處理。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來輪流撫養子女。
2、如雙方達不成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親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下落不明,或者母親生活狀況不適宜撫養子女等情況。)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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