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或開結婚證明后辦理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結婚證丟了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先向民政局書面聲明遺失結婚證,民政局仍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若雙方的結婚證都丟失的,需要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民政局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另一種方法,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當事人結婚證丟失的,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結婚證丟了辦理離婚有三種方法,方法如下:
1、直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種方法,只能適用于夫妻雙方有一方的結婚證丟失需要離婚的情況。當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2、先去原婚姻登記機關開證明,再辦理離婚登記。這種方法,適用于夫妻二人的兩本結婚證都丟失但需要離婚的情況。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但是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并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3、先去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再登記離婚。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
如果結婚證丟了另一方也不愿意離婚,則需要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按期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并出庭,委托代理人后,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仍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審理的具體流程如下:
(1)法官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
(3)開始法庭調查,法官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
(4)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7、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作出判決。
若滿足訴訟離婚的條件,至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還需準備法律規定的材料,方便法院核查。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
1、立案需要的材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訴訟立案需要提供:
(1)原告的身份證;
(2)雙方的夫妻關系證明;
(3)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明;
(4)如果雙方婚內生育子女且子女未成年,還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或身份證;
(5)起訴狀,如果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錄并告知對方。
2、起訴狀中需要包括的內容有:
(1)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個人信息;
(2)明確的訴訟請求,一般離婚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的請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分割的請求;
(3)事實和理由,包括雙方如何相識、何時結婚、感情為何破裂等;
(4)具狀人姓名及日期。
3、其他證據材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雙方如果分居可以提供相應的分居證據,如:租房合同、聊天記錄等;如果雙方此前曾起草過離婚協議或者進行過離婚訴訟,可以提供相應的協議書、裁判文書;雙方矛盾激烈的證據如曾經的報警記錄、社區調解記錄、親朋好友調解記錄等;如果主張對方存在過錯,需要提供對方有重婚、同居或者家庭暴力等過錯情形的相關證據;如果主張對方存在惡習,需要提供對方嫖娼、賭博、酗酒等惡習行為的相關證據。
(2)有關未成年子女撫養的證據材料。
爭取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資格的,需要提供自身的收入證明,與孩子共同生活、盡心撫養、教育、陪伴孩子、與孩子相處的照片、視頻,平時為孩子日常生活支出的記錄,帶孩子就醫、上學的相關證據等證明;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需要提供孩子生活費用的支出和計算標準/依據以及對方年收入的相關證據。
(3)夫妻共同財產相關的證據材料。
需要明確財產的具體范圍,房產需要提供相應的房產證、購房合同等相關證據;車輛需要提供行駛證、登記證等材料;存款、理財、公積金、股權、保險等需要提供相應的銀行賬號信息、明細和權屬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其他的名貴動產也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其存在和價值;
提供夫妻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對外債權出借的對象、時間、地點等相關證據材料以及對外欠債的對象、時間、地點的相關證據材料。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的結婚證丟失,需要離婚,基本上是不影響的,經過協商一致,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用另一方的那本結婚證來辦理離婚登記。協商不成的,丟失結婚證的一方,也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結婚的檔案證明,然后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的規定,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補辦結婚證以后,如果雙方能對離婚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結婚證都丟了的話,如果雙方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可以去原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先補辦結婚證,也可以去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調取婚姻登記的檔案證明,然后去法院起訴離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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