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起訴離婚最快是需要三個月。法院一審需要的時間是三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不等。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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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申請離婚需要的時間如下:
1、如果是協議離婚,需要三十日;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需要最長需要六個月。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三個月內審結,經法院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準予離婚。
離婚的手續如下:
1、議離婚手續為雙方協商好孩子的撫養權在內的相關事宜后,簽訂離婚協議書;帶上相關材料到一方戶籍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離婚登記;
2、離婚訴訟的程序為委托律師起草起訴狀;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若離婚案件較為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
若案件較為復雜的話,則法院一般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案件,總體來說,起訴離婚到判決為3到6個月。
法律依據:
[1]《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三個月可以判離婚。首先離婚一方不簽字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而訴訟離婚如果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可能在第一次起訴時判決離婚。離婚訴訟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可能需要到第二次起訴法院才會判決離婚,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因此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ri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ri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ri起十五ri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ri起十ri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ri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ri起三十ri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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