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 辦理離婚證 ,那就代表您與您配偶的婚姻關系依然存在,若要離婚,可以采取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 2.若您是想說 沒有結婚證 能否起訴離婚,那是可以的,只要您補辦結婚證或者到 婚姻登記機關 開具一份婚姻關系的證明書,也是 可以起訴離婚 的。 3.離婚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原、被告身份信息,即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2. 民事起訴狀 ,法院有起訴狀的模版,也可以找相關律師代書; 3.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 4.若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還應當提供戶口簿和子女的出生證明等。 請問您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嗎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要準備的材料:,(一)離婚協議: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離婚協議書、雙方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二)訴訟離婚:離婚起訴狀、身份證、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共同財產的證據。,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財產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以離婚訴訟為例,原、被告涉及承擔的舉證責任一般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夫妻身份信息。包括用以證明夫妻雙方的身份信息及夫妻關系的有關證據,主要指身份證、戶口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婚姻登記開具的證明等。,(二)感情關系方面。用以證明夫妻感情狀況、分居時間等方面的相關證據,包括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三)共同財產部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價值、分割方案提供的相應證據,包括銀行存款憑證、不動產產權登記、購車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等證據。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到對財產所有權的處分,在財產權屬的舉證方面要求較為嚴格。,(四)共同債務部分。用以證明債務的存在、形成、數額的相關證據,可能包括借據、欠據、轉賬憑證等。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對此種證據的舉證及認定同樣較為嚴格,不應僅憑夫妻自認或單純的借據認定債務的情況。,(五)子女撫養方面。用以證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或跟隨某方生活更為合適的證據,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醫學親子鑒定等。,(六)損害賠償方面。用以證明構成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過錯責任的證據,包括存在家暴、遺棄等過錯情節的證據。,(七)其他婚姻訴訟證據。根據個案不同,其他婚姻訴訟中還有可能涉及保證書、離婚協議、析產協議、給付彩禮憑證等相關證據。,(一)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根據離婚訴訟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將會非常麻煩,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二)規范書寫起訴狀,起訴狀最好適用規范的書寫格式書寫,應當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系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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