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費用由原告預交,具體由誰負擔,待案件審理結束后,由審理情況決定。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離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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