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后同居女方退婚彩禮怎么退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下面將詳細介紹以上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里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后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離婚彩禮不能要回來的情況離婚彩禮能否要回來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并且共同生活的,或者是同居兩年以上的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再或者是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這三種情況,彩禮不能要回來。以下是具體情況的介紹: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騙婚的情況目前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結婚來騙取彩禮,然后人去樓空,這種情況已經不僅僅是民事上的糾紛,已經上升到刑事犯罪了,如果大家遇到這種情況應該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之后女方悔婚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訂婚后,女方悔婚,那么男方給予女方的彩禮可否要求女方返還,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三種:第一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第二種,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就離婚的;第三種,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系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愿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法律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訂婚后女方悔婚要退哪些東西
這時女方一般要返還按照習俗男方給付的彩禮。
但是彩禮退還也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
1、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登記結婚的話,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了,一般不能要求退還彩禮,但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及其困難的,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訴求后要求返還彩禮。這時女方一般要返還按照習俗男方給付的彩禮。
但是彩禮退還也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
1、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登記結婚的話,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了,一般不能要求退還彩禮,但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及其困難的,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訴求后要求返還彩禮。訂婚了,如果悔婚我相信一定是有原因的!!如果倆個人三觀不和,說不到一起去,脾氣性情無法融合,難么還是早悔婚的好,沒必要為了臉面死撐著,哪怕結了婚,早晚有一天也要離婚的!如果一方有了更想結婚的對象,那么更應該悔婚,生活之初,還未走進婚姻,選擇的機會更多,不怪你!!誰都想生活和愛情在一起!!
但是如果你是女孩,記得去把收到的彩禮如數歸還,如果你是男孩,也要記得給女方一些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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