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立遺囑沒有公證有效嗎
有效。自立遺囑沒公證,只要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遺囑同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做見證人更好。
二、遺囑的效果是什么
遺囑的不生效,是于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并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于: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 法定繼承 辦理。
遺囑無效,是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后果的無效遺囑。但民法典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即使于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于設立遺囑后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三、遺囑有哪些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六篇第三章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六種,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 、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民法典》第 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對其死后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自行書寫遺囑,只要該遺囑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有遺囑人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處理。
(二)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民法典》第 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是指運用電腦、打印機等電子設備打印制作的遺囑。《民法典》第 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設的遺囑形式,因繼承法頒布時,電腦、打印機等電子設備還非常稀少,故國家法律并未考慮此種遺囑形式,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化,電腦、打印機等電子設備在日常生活中已經普及運用和快速發展,打印文件也遠多于手寫文件,打印遺囑形式的增設可以說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的。
(四)錄音錄像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是指以錄音、錄像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民法典》第 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遺囑形式是現行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之一,而錄像遺囑是民法典新增設的遺囑形式。民法典增設了錄像遺囑也是因為時代發展的原因,過去錄像設備不發達,而現在手機的發展,可以說每個人手中都有一臺錄像機,可以將遺囑人的樣貌及立遺囑時的場境錄制下來,比錄音遺囑更有可信度。
(五)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民法典》第 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相對于其他遺囑形式來說比較特殊,它只有在遺囑人處于危急情況下,比如生死關頭,才能采用這種遺囑形式。當這種危急情況過去,遺囑人還是要采取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
(六)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民法典》第 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典施行后,公證遺囑是變化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現行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并且這四種遺囑形式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民法典》第 1142條第3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此可知,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將不再優于其他形式的遺囑,使得立遺囑人不必拘泥于公證遺囑本身的形式,也代表著民法典對于立遺囑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綜上所述,自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其中一種方式,自書遺囑沒有公證的也是可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一、沒有公證自己寫的遺囑有效嗎
公民可以自己立遺囑除非自己的個人財產,并且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在立遺囑時,可以指定一個或數個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受遺贈人)。
在相關法律中并沒有規定立遺囑一定要進行公證,公民私下立的遺囑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過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遺囑在發生糾紛時不會產生爭議。
如果在私下立的遺囑可以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以避免爭議。但是以下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遺囑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2、遺囑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代書遺囑,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民法典》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還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并規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并作證。危機解除后,口頭遺囑無效。
綜上所述,很多人會在生前訂立遺囑,遺囑的訂立不一定是要經過公證才會生效的,不過公證過的遺囑法律效力更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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