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一、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1、被繼承人生前訂立數份遺囑的,以哪一份為準有不同的規定:
2、如果數份遺囑的內容沒有抵觸的,數份遺囑都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數份遺囑的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二、老人留下遺囑沒公證會不會影響繼承
事實上,訂立遺囑后,公證不是必經程序,所以遺囑有效不公證不影響繼承。
具體而言,合法有效的遺囑要符合以下條件:
1、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的財產。
三、不過,訂立遺囑時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比如存在多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么便會按以下進行處理:
1、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么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2、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所以,當發生繼承關系時,一方以遺囑沒公證為由提出異議的,并不能得到支持。
四、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后立的遺囑效力高于先立遺囑的效力。
1、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
根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時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得到體現,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五、如何撤銷遺囑
1、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4、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六、公證遺囑變更撤銷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立數份遺囑以哪個為準
已最后一份 遺囑 為準。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不得撤銷。
撤銷遺囑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法律主觀: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 不履行義務 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不同的時間,可能 遺囑 人有不同的安排遺產的方案,進而制定了數份遺囑,如果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不同的權利人必定會因為適用哪份遺囑產生爭執,那么按照我國《 繼承法 》的相關規定,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另一方面,《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那么具體來說如何撤銷遺囑?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遺囑問題。 一、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1、如果多份遺囑中沒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后立的遺囑效力高于先立遺囑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時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得到體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如何撤銷遺囑 1、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 繼承 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 證人 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4、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1)公證遺囑變更撤銷的條件: ①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②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④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 管轄權 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2)《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通過上文的介紹,想必我們對“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以及“如何撤銷遺囑”有了進一步認識。正確地適用遺囑有利于避免紛爭,更加和諧高效地進行遺產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遇到遺囑問題,及時聯系專業的 遺產繼承律師 ,幫助你解決問題,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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