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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撤銷夫妻共同遺囑(怎么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8-26 09:36:26

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遺囑

一、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 遺囑 對于這一方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之規定:財產共有人如立遺囑處分財產,僅限于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若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則無效。 《 遺囑公證 細則》第十五條: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因此,如果一方想變更共同遺囑,則只能對自己的1產權做出變更處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那另一方不得違背配偶的遺愿對配偶的部分產權進行處分。 “夫妻共同遺囑何時發生效力”,夫妻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是共同遺囑的所有被 繼承人 全部去世以后。“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遺囑”,只能對自己的1產權做出變更處分。應注意的是,當出現遺囑人在共同遺囑中互相指定對方當事人為 遺產繼承 人,而一個遺囑人已經死亡,別的遺囑人尚健在時,應當確認共同遺囑中,已經死亡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已經生效,尚健在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部分已經失效。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有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之分。 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二、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有什么不同? 1、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遺囑人的共同法律行為。共同遺囑至少有兩個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但這種雙方法律行為與一般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它不是雙方主體基于各自的目標和利益而形成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雙方或多方主體確定和追求一個相同的目標,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致,亦即“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并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共同遺囑的內容具有嚴格的內在整體性和變更、撤銷的非自由性。這一特點具體表現為三層:第一,當共同遺囑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其內容構成一個單一的完整共同體,不可分割。第二,當共同遺囑屬于相互遺囑和相關聯遺囑時,其內容則具有相互制約性和關聯性。遺囑人之一處分遺囑所涉 共同財產 或個人財產時,應受他方意思的制約。如果在訂立遺囑時雙方都以對方的遺囑內容作為條件,那就必然會導致一方的遺囑意思發生變更或撤回,另一方的遺囑意思也不發生效力。第三,在共同遺囑人生存期間,可以通過共同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遺囑;一方變更、撤銷遺囑之內容或對財產進行處分,應告知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后,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撤銷遺囑或進行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財產處分。尤其在相關聯的遺囑中,內容已經執行,另一方則不得撤銷遺囑。 3、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遺囑由遺囑人單方作出,所以遺囑人死亡遺囑即開始生效。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其死亡時間先后不同,同時死亡的為數不多,從而遺囑生效時間不能與一般遺囑一樣認定。從總體上來說,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共同遺囑不發生效力,或者部分發生效力,只有當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時,遺囑才能全部生效。 共同遺囑其實很多時候都是以夫妻名義訂立的,其中夫妻二人可以就自己個人所有的財產和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作出處分,但是共同遺囑在訂立之后,也是要滿足《 民法典 》中的規定,那么才能生效,否則的話即使是共同遺囑最終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夫妻共同立遺囑可以嗎?

一、我國現行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共同遺囑,不僅在理論界產生較大的爭議,也導致司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標準,給審判實務帶來困難。就是在夫妻訂立共同遺囑的時候,往往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引發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糾紛。

二、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丈夫在立遺囑時,把夫妻共同財產當作他個人的財產作出遺囑處分,因而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所有權的案例是比較多的。這也是因為現行法的空白,導致共同遺囑繼承中出現的常見現象,也反映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封建家長制的殘跡。

三、實際上,在目前所見到的一些關于中國繼承法立法建議稿中,仍然沒有關于夫妻共同遺囑的相關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對于共同遺囑之所以出現上述不同的處理意見,其根本原因在于這種遺囑本身有利有弊:在人們的法制觀念不強時,則表現出弊大于利;在相對法制健全、人們的法律水平提高時,則會利大于弊。

因此,從我國繼承法的發展方向上看,似以確認共同遺囑有效為宜,今天在建設和諧社會的語境下,更是沒有否認共同遺囑效力的理由了,但應對其操作適用加以必要的規范和限制。

四、根據民間采用共同遺囑的普遍情形,兼顧家庭財產和親屬關系的現狀及發展趨向,從法律上確認和限制共同遺囑應集中于四個方面:

一是在主體上,只允許夫妻之間訂立共同遺囑,賦予配偶享有共同遺囑的權利。

二是在內容上,只認可相互以對方為繼承人,或相互以對方為繼承人、再以第三人為繼承人,或以共同財產為標的、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等三類共同遺囑。

三是在形式上,應限定共同遺囑只能采用自書、代書和公證三種形式。

四是在變更和撤銷上,賦予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權利;對單方面的變更或撤銷,則應列舉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該特定事由,才能產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

擴展資料:

一、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

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

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二、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三、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

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四、共同遺囑在性質,學界有三種觀點:

一是“雙方法律行為說”,認為共同遺囑是雙方法律行為,共同遺囑的訂立和撤銷都必須有雙方的合意方可。

二是,“附條件或附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說”,該說認為可以把共同遺囑分割成兩個附條件或附義務的遺囑,這樣就可以和一般遺囑理論銜接。

三是,“共同法律行為說”,認為共同遺囑是遺囑人共同的法律行為,需要有遺囑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應該說共同遺囑的性質比較符合“共同法律行為說”。“雙方法律行為說”抓住了共同遺囑中包含多方意思表示的特點,但是無法突顯共同遺囑中的遺囑人是基于同一遺囑目的而成立的。

而且雙方法律行為是不同主體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形成相對應的意思表示,況且主張雙方法律行為顯然和一般遺囑的單方法律行為性質完全相反,難以形成統一的遺囑理論。

對于“附條件或附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說”,該說試圖整和共同遺囑理論和一般遺囑理論應該說方法上有所創新,但是該說強調了分割了共同遺囑的意思表示元素,沒有主要到各元素間的相互制約和牽連關系,而共同性整體性是共同遺囑的本質所在。

而“共同法律行為說”是比較合理的,其擁有了其他兩個學說的長處。其強調了共同遺囑人之間遺囑意思表示的目的一致性和內在整體性,又看到了共同遺囑中有遺囑的一般特性,為遵循了遺囑自由原則打好鋪墊,有“可合可分”的優點。

五、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于同一份書面形式上所訂立的遺囑。源于歐州中世紀的習慣法。現代各國民法對此規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作法:

(1)不承認共同遺囑。如日本、法國繼承、立法禁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設立共同遺囑;

(2)僅承認夫妻共同遺囑。如德國繼承立法;

(3)承認一切共同遺囑。如英國和美國的判例法不僅承認共同遺囑,而且對任何形式的共同遺囑均不加限制。但多數國家繼承法對共同遺囑未作專門規定。中國繼承法對共同遺囑也未作專門規定。有人認為共同遺囑與遺囑的法律特征相悖。中國司法實踐也很少有共同遺囑的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共同遺囑

訂立夫妻共同遺囑需要注意什么

夫妻共同 遺囑 屬于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性質上屬于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那么如何訂立夫妻共同遺囑,訂立夫妻共同遺囑需要注意什么?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訂立夫妻共同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 繼承法 》關于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二、訂立夫妻共同遺囑需要注意什么 1、夫妻訂立了共同遺囑以后,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 (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為遺囑并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2、夫妻共同 遺囑公證 : 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為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遺囑有效并無法律障礙。 訂立夫妻共同遺囑需要注意什么”的介紹,我們了解了訂立夫妻共同遺囑的內容及注意事項。在實際生活中夫妻共同遺囑非常普遍,但是因為夫妻共同遺囑是一種特殊的遺囑存在形式,法律上對其認定更加嚴格,所以如果有意訂立夫妻共同遺囑,不妨求助于專業的 遺囑繼承 律師 ,幫你把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原則和細節,甚至處理夫妻共同遺囑公證和執行事宜,更好更高效的實現遺囑的訂立、公證和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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