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的只能起訴離婚。女方起訴離婚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才會判決。法院會判決離婚的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男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男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男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與男方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男方被宣告失蹤,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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