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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后要離婚的夫妻財產如何分配(因家暴離婚夫妻財產怎么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8-26 19:18:27

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遭遇家暴并提出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以采取協商形式解決處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并且無過錯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關于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分配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遭遇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1、遭遇家暴并提出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以采取協商形式解決處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并且無過錯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5、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家暴離婚財產如何分

夫妻離婚后,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有平等的法律規定。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的處理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離婚后分割共同財產的,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但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另一方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要求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保護婦女、兒童等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處理:(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三)實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四)有其他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五)其他導致家庭暴力情形嚴重的情形;(六)其他致使家庭暴力情形嚴重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導致家庭暴力事實發生的情形是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1)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2)與他人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3)其他導致家庭暴力事實發生的情形。
一、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二)知識產權的收益;(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四)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指的是財產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是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是指夫妻的共同財產。共有財產又分為共同共有和個人所有兩種類型。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可以看出,與一般財產不同的是:在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按照財產份額處理;而個人所有財產則僅分給雙方或者一方。由此可見與一般共同所有財產不同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入應屬于一方婚前個人所有;如果雙方婚后進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入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則可以分割。
二、關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家庭暴力分為肉體的家庭暴力和精神的家庭暴力兩大類。家庭暴力的受害主體為家庭成員而非婚姻家庭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所受到的損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除精神損害外,因家庭暴力遭受財產損失的受害人還可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其他費用。”因家庭暴力受到損害的受害人還可以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我國法律沒有對施暴行為的當事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三、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處理
所謂受害人,就是受暴力侵害的人,如果不提出離婚申請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到他人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以及其他損害也可要求賠償。受害人應該收集證據,例如:傷情照片、診斷書等。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侵害行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如被暴力加害人毆打、辱罵等,除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001條、第127條的規定受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否允許賠償,但是如果在離婚時侵害行為造成了加害人不履行賠償義務的話,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加害人支付賠償金。

家暴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一)雙方協商決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二)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此項規定的含義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因家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多分一些財產。家庭暴力在這個社會一直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很多家庭都有家庭暴力發生,并且有隱蔽性,很多人都沒有察覺,都是關起屋子毆打,并且家暴之后,一方會要求對方原諒,承諾自己下次再也不敢,如果妻子因此原諒,那么就會導致下一次的悲劇發生。

家暴離婚怎么判財產分割

因家暴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會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對其予以少分財產,以懲戒施暴者。

家暴一般區分情節,有輕有重,法院會根據情節的輕重判定雙方是否屬于必然離婚的情形,如果確實情節嚴重且一方當事人屢教不改,那么法院會判定夫妻雙方離婚。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對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于因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前者系指家暴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后者則指對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通過給予撫慰金的形式進行救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告長期實施暴力或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告產生了極大的畏懼,甚至原告的家屬也經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脅。發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隨著離婚訴訟的提起而增加,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常有希望得到法院保護的需求,如果法院能提供保護,那么很多基于懼怕被告施加報復不敢提出離婚的原告才有勇氣起訴離婚,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應該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向公安機關報警、收集證據并以此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及過錯損害賠償的依據。提起訴訟時原告需證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向法院提交家庭暴力證據:原告被被告打傷后住院病歷、照片,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報警的接警單,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記錄、被告威脅原告的錄音、短信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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