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家暴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家暴的認定標準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暴的定義
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一個人的行為對當事人的傷害,還有對于家庭關系的禍害,乃至對于社會的安定團結的危害,由此可以見得,家暴的危害是很大的。而具體的表現就是,行為人通過捆綁,毆打,或者是向對方進行一個精神上的施暴等等的這種行為,都構成了我們所謂的家庭暴力,并且這種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
家暴認定
第一點就是一個家暴中的主體,必須是這個家庭中的成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謂家庭成員,就是指建立在婚姻和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之上的這種關系。除此之外,對于前夫,還有未婚同居中的一方,到底算不算家庭成員呢,大家有所疑問。我們所指的家庭暴力發生在有血緣關系、有婚姻關系、或者有收養關系,并且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比如說一個丈夫對它的妻子、或者是父母對他們的子女、以及成年的子女對他們的父母等等這些情況,而其中的女性和兒童,通常情況下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而有些中老年人和殘疾人有時候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第二點就是必須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的故意,主要是指實施家暴的這個人,明明知道自己所采取的屬于暴力手段,會給自己的家庭成員的身體或者是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而且還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并且我們經常會看到大部分情況下,這個實施暴力的人都具是自己主觀故意的。所以說家庭暴力的界定,我們主要看行為人主觀方面是不是故意。
第三點就是其中的客體,必須是受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們所謂的侵害,主要是對于家庭成員的一個生命權、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心理健康權等等方面的侵害。在現實中,我們可以看到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針對的是這些家庭成員中處于弱勢的群體。比如說女性、孩子和老人,其中特別是女性占多數。
第四點就是客觀方面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傷害的后果。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有《刑法》相關規定,所謂的傷害結果,要是輕微傷時,法律是可以對實施暴力的人進行治安處罰的。如果傷害結果要是為輕傷或重傷時,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屬于刑法所管的內容了。
家庭暴力的形式具體如下:
1、身體暴力。最常見的暴力,包括所有加害人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攻擊行為。
2、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謾罵、限制人身自由等。
3、性暴力。加害人攻擊受害者性別部位,強迫受害者發生性關系或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等。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問題。
4、經濟控制。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家暴的危害:
1、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
在一個家庭中,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當妻子無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時,以選擇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毀滅。
2、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著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時,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輕者影響孩子的情緒,他們自卑、孤獨,影響學習和生活,嚴重者使孩子們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暴力侵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
4、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1、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3、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4、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5、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在婚姻中,夫妻雙方一方家暴,另一方想要離婚,需要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報警回執、決定書副本等。
2、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受害人如果曾經到這些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3、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
4、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威脅、恐嚇的,受害人可以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5、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
6、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等。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7、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
公民只有通過下述兩種途徑才能解除婚姻關系,像分居多長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的說法是不存在的。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離婚證。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愿意離,另一方不愿離;或雙方均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或調解解除婚姻關系。
夫妻家暴的注意事項如下:
1、首先要丟掉要面子的想法,對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開大門,盡量讓鄰居、居民委員會知道,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進一步升級,還是重要的人證。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對方親朋好友及時求助,讓他們到現場或者事后向他們講述自己的不幸遭遇。
2、要有報警意識,一旦受到暴力攻擊,要及時報警,派出所留存的報案記錄或者詢問筆錄,就是日后的重要證據。
3、如果身體受到暴力傷害,要在第一時間去醫院,并保留下驗傷報告、傷殘鑒定等,以便日后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什么是家暴怎么判斷
家庭暴力的判定標準
家庭暴力的判定標準,生活中夫妻之間吵架鬧矛盾也是常見的事情了,但是發生家庭暴力現象就應該被定義為家暴,就是因為雙方性格問題了,以下詳細介紹家庭暴力的判定標準。
家庭暴力的判定標準1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家暴是對家庭成員權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傷害、身體上的傷害、性方面的傷害和經濟方面的傷害等。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二、遇到家庭暴力怎么辦?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哪些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
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的發生,受害人往往是女方。認定家庭暴力要看侵害行為程度,比如用恐嚇、殘害當事人的,造成人身傷害的話,就可以判定。作為受害人,可以向當地的婦女兒童保護機構尋求幫助,或者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處理。當然,向法院起訴也是一種手段。
家庭暴力的判定標準2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1、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3、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4、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5、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家庭暴力的判定標準3打了一個耳光算家暴嗎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夫妻間吵架時候的推搡或者打了一個耳光,頂多算夫妻感情糾紛,構不成家庭暴力的。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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