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不是15天后才能生效的,而是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調解書在雙方簽收的日期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不是同時簽收的,則以后簽收者的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
法院所制作的調解書日期并不是調解書的生效日期,對此根本不用在意;事實上,法院制作調解書肯定要先于當事人簽收調解書的時間。
一、離婚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于離婚達成的協議制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可百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雙方未同時簽收的,自最后一方簽收之日起生效。
二、特殊情形
(1)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三、離婚調解書生效后的效力
1、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法院調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
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調解書15天是否能夠生效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經過調解按手印以后,就代表兩個人已經同意調解內容,您明白了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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