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財產離婚怎么分
婚前的財產離婚怎么分,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離婚,而離婚財產一系列問題一直是離婚時爭議很大的問題,一般夫妻共同財產是平均分割的,以下看看婚前的財產離婚怎么分
婚前的財產離婚怎么分1一、婚前財產離婚時怎么分
1、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2、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約定要具備哪些條件
1、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與目的合法,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婚前的財產離婚怎么分2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婚前財產是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不需要進行分割。
什么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的財產離婚怎么分3婚前的財產離婚時如何劃分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也就是說上述4類財產是屬于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即使結婚后也不會改變其性質,是由個人所支配使用的財產。
結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1、工資、獎金。包括基本工資、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以及一定范圍的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前的財產離婚怎么分4一、夫妻離婚哪些屬于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以下: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等。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個人財產認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的個人存款屬于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會婚前財產不會參與財產分割,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擴展資料:
婚前財產的約定和處理:
如果準新人馬上面臨結婚,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房產、車子、存款、股票、債權、公司股權等各種權益。
婚后兩個人共同生活,而準新人婚前的財產(比如還貸、紅利、房租部分的處理),很多在婚后可能混同于婚后共同財產,或者說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后部分。
比如,父母如何出資為子女買房,房產證是否加對方的名字,婚前貸款未還完,婚后繼續還的按接房,各自的權益,婚后以轉讓婚前的房產的轉讓款作為首付再購房應注意的事項,婚前財產怎樣處理才能保障仍然歸準新人個人所有。
準新人的公司股權紅利部分處理和分配,準新人是否在婚后將收購其它公司股權或增資,準新人是否還準備投資新的公司、企業,準新人婚前房產婚后出租的租金怎樣才能為其個人所有。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婚前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通常對婚前財產不予處理,因為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不論婚姻延續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都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有約定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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