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了離婚的分法:一般情況下,按照財產公正的相關內容予以分割。但若雙方在財產公證明確表明婚前財產不分割,或雙方未在財產公證表明婚前財產分割相關內容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婚前財產公證后離婚怎么分
婚前財產公證后離婚的分個方式是有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需要分割。婚后財產,離婚雙方應當分割。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二、婚前財產該如何公證
婚前財產的公證流程:
1.當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人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
3.詢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婚前財產有哪些
婚前財產一般包括:、
1.存款,房產等有價值的財物;
2.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但還未實際取得的財產,比如贈與的財產;
3.婚前財產的孳息;
4.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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