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禁止情形: 1、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男性沒滿22周歲,女性沒滿20周歲; 2、男女雙方結婚不是自愿的;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5、雙方其中一方有配偶。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分析:抑郁癥必須經過治愈以后才可以結婚的,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普通抑郁癥患者可以正常結婚。不要說什么婚姻法第七條了,婚姻法都作廢幾年了,什么叫與時俱進啊?(戰術后仰)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已經取消了原《婚姻法》中“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表述。
普通抑郁癥也不屬于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下登記結婚,婚姻可被撤銷。
之前福建省某法院曾宣判了一起隱瞞嚴重抑郁癥登記結婚,依民法典判決的撤銷婚姻案件。
原《婚姻法》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取消了關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表述,增加“【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結合《民法典》、《母嬰保健法》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28種重大疾病及指定傳染病,包括AIDS、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患有上述疾病在結婚登記之前,應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沒有告知而登記結婚,另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這些疾病之日起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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