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前財產需要辦理公證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權屬不清晰,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 在不動產方面,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一般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湛江市粵西公證處服務大廳內,市民張先生帶著女友陳小姐前來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手續。2015年,張先生經過自己打拼,在湛江購置了一套130平方的商品房,最近他打算和女朋友李女士領結婚證。為了表明自己對女方的愛毫無保留,經與女友商量后,張先生決定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產的一半產權贈予女朋友,做為婚后共同財產。“我與女友相戀已經3年,彼此非常了解和信任,希望相守終生,我決定把財產與她共享,也證明我對她的愛毫無保留。”張先生說。
記者走訪中了解到,前來辦理婚前公證的人群中,“黃昏戀”的戀人不在少數。今年56歲的吳女士喪偶多年,2019年年初,吳女士認識了離婚多年的劉先生,兩人決定在8月份領證結婚。由于雙方名下都有房產,也都有子女,都希望以后將房子留給自己的子女。經協商,雙方決定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市民個人財產增加和法律意識增強,財產公證日漸受到市民重視,尤其是婚前財產公證。其中,有不少“黃昏戀”的財產公證。
這類公證者,多是再婚,一般都涉及家庭利益重組,若是財產歸屬沒弄清楚,家庭內部紛爭將使親人間的矛盾激化,這樣的老年婚姻不可能幸福。若再婚老人愿意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受結婚影響,不少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接受:物質感情并不沖突。
“現代女性更獨立,有很多女性婚前財產比男性還多,理性對待婚前財產我覺得是必須的。”前來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郭女士是一名電商創業老板,其名下已有4套房子,2018年,與現男友相戀后,雙方準備今年結婚。由于雙方都有較好的經濟基礎,兩人都對婚前財產公證有共識。
“我倆都有一定的經濟基礎,為了避免婚后產生矛盾,經過彼此的溝通,在男友同意后,我們準備做婚前財產公證。一部分房產由我們夫妻共同擁有,另一部分將會轉至父母名下,確保各方利益。”郭女士認為,物質與感情并不沖突,做好婚前財產公證,只是對雙方的尊重,保護雙方利益,并不會因此影響雙方感情。
婚前財產公證怎么做?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的公證流程:1、當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2、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人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3、詢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要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您以為辦理 婚前財產公證 的只是未婚夫妻,那可就錯了。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 婚前財產 ,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那么,不禁有人要問,婚前財產要公證的情形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婚前財產要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 結婚登記 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 身份證 明;協議書(可在 律師 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 房產證 );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 結婚證 書等)。 實際生活中,兩人 結婚 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婚前財產公證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 離婚 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 拆遷 ,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 財產公證 。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 共同財產 。 二、什么情況下婚前財產需要公證 (一)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 民法典 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 夫妻共同財產 。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 房屋產權證 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 購房 ,已辦理了貸款手續, 購房合同 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它僅限于本錢,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在實際生活中,辦理公證的當事人要事先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及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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