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如何繼承分配
法律主觀:
撫恤金 第一 繼承人 是死亡主體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若是第一繼承人都在世,那么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則來分配。對于撫恤金第一繼承人已經全部死亡,那么將沒有其他人可以獲得撫恤金,對于部分死亡的,或者的那部分撫恤金第一繼承人可以獲得單位下發的撫恤金。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 繼承 :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撫恤喪葬費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
喪葬費系對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用,應用于死亡人員喪葬事宜。喪葬費應該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吧,死亡撫恤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對撫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一般用于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喪葬費不屬于遺產。如有節余,可參考親屬與死者之間的關系,以主要照顧和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扶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補償對死者生前照顧贍養較多的親屬并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進行酌情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_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撫恤金不可以成為遺產,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對死者親屬的經濟補償,因此撫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能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分割。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一、死亡撫恤待遇:
1、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是國家按規定一次性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撫恤金。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還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或者一次性特別撫恤金。烈士遺屬還可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一定標準定期發給的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的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
二、撫恤金發放標準
1、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養恤金的支付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為前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另加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為前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再加上前四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用。政府繼續透過現有渠道,滿足支付一次退休金的規定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構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支付死亡養恤金的標準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財政部關于發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養恤金辦法的規定執行
3、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構的職工因病死亡的,仍然按照當地規定辦理
4、除上述情況外,機構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死亡養恤金支付標準應從2004年10月1日調整為:40個月的基本薪金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個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個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體恤待遇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
三、撫恤金領取流程?
1、撫恤金和喪葬費的辦理,要提供領取人的身份證、戶口薄 (領取人和死者的戶口要在一個本上)、死者的遺體火化證 (如果沒火化則提供死亡證明)
2、如果領取人的戶口和死者的戶口不在一個本上,則要提交領取人和死者關系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死亡撫恤金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死亡撫恤金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死亡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死者家屬的補助和幫助,是在死者死亡以后產生的,而不是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符合遺產的定義,不可以作為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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