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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認定彩禮?彩禮返還的數額是否可以減少?(彩禮法律新規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8-28 17:14:46

返還彩禮:婚約財產糾紛裁判規則精要

彩禮作為一種古老的傳統,歷經滄海桑田,不僅頑強地生存了下來,還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踏歌而行。高額彩禮的張狂氣焰,成為新時代好男兒成家立業的一大考驗。

過去一年,全國各地省市紛紛制定文件,倡導“只收禮節性彩禮”、“不索要、不收受高價彩禮”,反對“高額禮金”。但高額彩禮植根于人性的貪婪,倡導性的條款對它來說僅僅是隔靴搔癢,務使其納入司法范疇,才值得評說。

彩禮返還,正式稱謂是“婚約財產糾紛”。司法解釋對此有所規定,但規則構造不夠精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靈活運用,往往也體現出高超的智慧。接下來我們結合法律、司法解釋、地方性司法文件和法院裁判觀點,總結提煉關于彩禮的裁判規則。鑒于因彩禮產生的糾紛情況復雜,本文篇幅所限無法面面俱到,請讀者海涵。
彩禮作為一種習俗,盛行于祖國大地,但不排除某些地區有不同的習俗。另一方面,因習俗的存在而支付彩禮時,男方的心理動因有特殊性,即:若該習俗不存在,則男方不必然支出大額款項來獲得女方對婚事的認可。在此習俗面前,男方內心深處有某種 不自愿性 ,因此上海高院所謂 “不得已而為給付” 雖然有點聳人聽聞,實際上最是貼切。

江蘇省淮安市中院曾經審理一起案件。男方與女方同居五年,但并未登記。在結婚之前,男方應女方要求,以女方名義購買寶馬車一部,資金由男方刷卡提供,后未能結婚。男方認為該寶馬車屬于彩禮,應當返還。但法院認為,在已經同居五年的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應屬雙方義務,此時男方斥巨資為女方購買寶馬車, 屬于自愿贈與,而非為習俗而被迫妥協 。[3]

在彩禮的價值方面,各地法院的認定不盡相同。根據上文引用,江蘇高院認為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禮金或禮物可以認定為彩禮。但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河南省周口市中院認為,“5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500元以上的首飾、電器、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生產工具以及不動產等貴重物品”即可以認定為彩禮[4]。可以想見,若缺乏明確約定,當事人在彩禮的內容和數額上都容易產生極大爭議。
彩禮的性質歷來眾說紛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目前將其認定為 附條件贈與 的觀點比較普遍。

附條件的贈與,意即一方以結婚為目的一方給予對方財物,如果最終未能結婚,可視為條件不成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當然,我們接下來可以看到,彩禮的返還并不是那么簡單。

而在純粹的贈與中,返還規則就截然不同了。根據《民法典》第658條,原則上只有在財產轉移交付之前,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一旦轉移交付,幾乎不存在返還之說。

鑒于彩禮與純粹贈與的差異巨大,經常成為當事人雙方的爭訟焦點,被告往往以純粹贈與為由提出抗辯,主張無需返還。此時,就有必要明確哪些情況屬于彩禮,又有哪些情況屬于純粹的贈與。

婚戀過程有長有短,但從“入我相思門,知我相思苦”到“結發為夫妻,恩愛兩不疑”之間,總有類似的幾個階段。在 戀愛期間 ,情侶相互饋贈的小額財物往往不以結婚為目的,一般只能認定為贈與,而不屬于彩禮;而到了 開始談婚論嫁 時,如何認定雙方(尤其是男方)的大額支出,卻是疑竇叢生。接下來的幾種情況,就是針對這個階段。
與彩禮相伴隨而存在的,有許多令人眼花繚亂的名詞;在訂婚、結婚過程中,也有許多令人頭昏腦漲的開支。這些非典型的項目,大體可以分為兩類:

1.交往消費的開支。 在雙方家庭或成員之間的交往中,通常以宴請或購置生活用品等方式,表達善意,增進感情。此時雖然發生物品或資金的轉移交付,但目的并非直接為了結婚,而僅是作為鋪墊。司法實踐對于此種鋪墊性的開支,往往不予認定為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2.巧立名目的開支。 基于某種儀式性,彩禮可能不會直接叫做彩禮,也可能不是一筆一次性支付的金額,而是零零散散、名目繁多。上文引用的法院觀點出現的兩種形式是選日子費、改口費,法院均認為不屬于彩禮。需要指出的是,改口費在大江南北普遍以不同形式存在,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但若數額較大、證據確實,還是有希望要求返還的。
司法解釋規定的前兩種情況,是與“彩禮返還”聯系最密切的兩個要素,即“登記”和“共同生活”(為方便表述,此處簡稱“同居”)。該要素排列組合可形成四種形態,每種形態是否可以主張返還彩禮,我們用“√”與“×”表示如下:

未登記、未同居(√)

未登記、已同居(?)

已登記、未同居(√)

已登記、已同居(×)

觀察上述四種形態,可以發現司法對彩禮的認知與 “同居”與否 存在直接關聯:只要未同居,均可返還彩禮,例如第1種與第3種形態;一旦同居,事情就比較復雜。第4種情況原則上是不能主張返還彩禮的,但若同居時間較短,則存在例外。其中,最具爭議的是第2種情況(下文詳述)。

司法解釋規定的第三種情況涉及 “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 。江蘇高院認為,此處的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11]。河南省周口中院則認為,“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12]。實踐中,為達到“生活困難”的證明目的,原告可提供舉債證明,或由村委會、民政部門等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
過去的《婚姻法》第3條和現行的《民法典》第1042條均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司法解釋為平衡各方利益,對彩禮問題已經做出寬容的讓步。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無論出現何種情況,原則上都應當返還彩禮。但這在現實中存在很大爭議,法院對民俗一再妥協,客觀上達到了息訴的效果。

坊間流傳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年)和《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見稿)》(2015年)中都曾經對該問題有所規定。

征求意見稿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指男女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一旦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即只要同居,無論彩禮去向如何,均不能全額返還。

征求意見稿中的這種觀點可能因爭議較大,未能呈現在正式頒布的會議紀要中,但在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影響下,目前似乎已經逐漸成為通說觀點。該觀點與方才我們總結的關于“同居”的規律相映成趣,我們可以將這種現象稱為 “同居減損現象” 。

河南省周口市的一起案件就體現出該現象。在該案中,雙方未辦理登記,但同居一年。女方認為雙方同居且發生關系,不應全部返還。法院認為,“婚約存續期間時間較長”且女方“對于婚約解除并不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判決只需返還彩禮的95%。[14]而在山東省濟寧市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同樣未辦理登記且同居一年左右,法院判決只需返還50%。[15]同時,在亳州市、周口市等地方中院的指導性文件中,均認為同居時間是返還彩禮額度的重要尺度,給付彩禮后同居超過2年的,雖未辦理登記,亦不能要求返還彩禮[16]。而商丘市中院在2020年頒布的指導性文件中,針對這種“同居減損現象”作出大膽嘗試,該院規定,只要同居時間在一年之內,“對彩禮款總額超出10萬元的部分,應全額返還”。[17]
司法解釋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問題在于: 如果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已經開始共同生活,是否意味著徹底喪失要求返還彩禮的權利?

實踐中,彩禮涉及的糾紛源于雙方價值觀和家庭經濟能力的差異,矛盾深刻。新婚夫婦可能剛剛辦理結婚登記就無法繼續生活,于是提出離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山東臨沂的一對新婚夫婦,登記結婚后僅共同生活一個月,若不允許返還彩禮,對于男方而言極為不公,兩級法院遂均予以支持。目前,江蘇省、浙江省高院對此問題已經明確規定,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19]

承上所述,由于“同居減損現象”的存在,未登記、已同居的情況都無法要求返還全部彩禮,舉輕以明重,在已經辦理登記但同居時間較短時,就更加難以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實際上,在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男方最終也未能主張到全額彩禮。

如果彩禮是以貨幣形式給付,當給付一方要求返還時,接受一方經常會提出“彩禮已經使用”的抗辯。即便證據證實彩禮確實已經使用,也不意味著其價值憑空消失,因為在使用后往往會轉化為其他形式,所以需要區分情況看待。這種轉化,具體而言至少有四種情況:

1.接受彩禮一方,使用彩禮購置家具等,轉化為共同財產。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于使用彩禮購置的家具部分,不應分割也不再返還,由彩禮給付一方所有,即“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延安市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要求返還的31200元已購置結婚家具等用品,均用于共同生活,且所購置家具現均放置于原告家中,因而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還的訴請。[23]

2.接受彩禮一方,使用彩禮舉辦訂婚宴。 我們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男方舉辦訂婚宴的支出不能作為彩禮范疇,不得要求返還。但是,嘉興中院在一宗案件中認為,女方舉辦過訂婚宴,“為婚姻關系的締結也存在一定付出”,從而將應當返還的彩禮酌情減少[24]。既然男方舉辦訂婚宴的支出不屬于彩禮,又何必將女方舉辦訂婚宴的支出作為減少彩禮返還金額的考量因素呢?

3.使用彩禮購置物品作為陪嫁。 彩禮交付給女方或女方家屬后,女方家屬可能也會提供相應價值的財產,即所謂“陪嫁”。習慣上,陪嫁財產是由女方家屬交給女方,此種行為在現行司法實踐中定性為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應當返還。上文引用的百色中院裁判觀點刊載于《人民法院報》,比較權威。另外,若女方使用彩禮購置物品,有法院認為不能以此減少返還彩禮的數額,而應當由女方另行主張權利。[25]

4.彩禮在共同生活中已經開支。 若彩禮已經為共同生活而使用,則已經轉化為雙方共同的無形利益,彩禮給付方難以要求返還。商丘市中院在指導觀點中對此有明確規定。但接受彩禮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彩禮的消耗情況。如上饒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被告辯稱彩禮用于人情開支包括拜年、喬遷、生日等共計花費102,05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院不予采信。[26]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發布的這篇答復,是針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385號建議作出。該答復重點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在于規則構造。

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觀點,例如江蘇省高院指導意見認為,對于當事人訴訟主體的確定,應區分情況: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不是男女雙方,可直接列實際給付人和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28]
前已述及,返還彩禮的民事案由是“婚約財產糾紛”,而離婚的民事案由是“離婚糾紛”,是不同的兩種案件類型。“離婚糾紛”不僅處理人身關系,也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但“婚約財產糾紛”不涉及人身關系,只處理婚約財產,它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宜一并處理。[31]

實踐中,一并處理離婚與彩禮返還除了上述理論爭議外,還有一些客觀困難:1.婚約財產糾紛的當事人主體與離婚糾紛的當事人主體可能不一致,并案處理會造成混亂;2.在已經結婚登記時,返還彩禮的前提是判決離婚,若最終不滿足離婚實質要件,一并處理彩禮問題將浪費司法資源。當然,我們也看到,在實踐中有部分法院為了減輕當事人訴累,在離婚糾紛中一并處理彩禮問題,若案件具體情況允許,也是值得肯定的。
總體而言,彩禮在習俗層面不盡相同,在法律層面也至今未明確其性質;或者說,雖然已經明確給付彩禮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但在確定其法律后果時卻未能堅持原則,使得我們不僅看不清彩禮的面孔,連“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也變得捉摸不定。

司法是社會行為的尺度,調整著人們的預期。近年來各地制定的倡導性文件反復強調杜絕高額彩禮,態度堅決。但在涉及彩禮返還的司法認定時,許多地區少了些底氣。部分法院為止訟息訴作出過多讓步,甚至不惜雙重標準,對遏制高額彩禮的意義可能是負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召開全國審判工作會議時提出,處理離婚案件時要“避免因當事人情緒過激演變成惡性事件甚至刑事犯罪”,但這絕不是說面對刁蠻的當事人就要喪失法律底線。若法院堅持原則而當事人情緒失控,應該負責的是當事人,而不是法院。

最后需要提醒正在進行彩禮談判的當事人,一定要有證據意識。不妨以書面形式確定婚約,明確約定彩禮的內容、數額和支付方式。在給付彩禮時,務必使用可留痕的方式,以最大程度獲得法院采信。

結婚半年彩禮返還數額怎么確定?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彩禮能否要求返還,返還多少?

能結婚,彩禮是舊時婚禮流傳下來的程序,說白了就是男女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全國目前并沒有統一的彩禮標準,按照各地的風俗習慣為主。
二、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以上條件,還有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返還彩禮的標準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四、彩禮官司需要什么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在結婚的時候大家都知道彩禮男方給女方的,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彩禮是姑娘的婚前財產,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是不參與分割的。但是如果男方給女方彩禮,最后雙方并沒有結婚,也沒有共同的生活在一起,那么這個彩禮,女方需要全額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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