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男方的彩禮能否退還需要經法院查明之后才能確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于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視情況而定。 一、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 彩禮 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如果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 同居 后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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