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 撤銷前婚姻是有效的。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一般是不能經過調解的。無效的婚姻被確認無效的,無過錯方可以 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 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婚姻無效與撤銷的法律后果
婚姻無效與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
1.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
1.形成的原因不同。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離婚與撤銷婚姻雖然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但離婚時向登記機關申請必須是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辦理,是雙方行為。而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只要受脅迫一方有證據證明自己被脅迫即可,無需對方同意;二、時限不同。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在不存在女方為懷孕、分娩、終止妊娠等或據上一次訴訟不滿6個月的特殊情況的,起訴離婚是沒有時間上的限制的,一方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而可撤銷婚姻,則要求受脅迫方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三、法律結果不同,離婚僅僅意味著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對先前夫妻關系的存在并不否認;但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婚姻自始無效,雙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關系。在婚姻被撤銷后,雙方還都是沒結過婚的單身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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