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用不用賠償女方
未婚生子用不用賠償女方,與生活有關的事兒真的是太多了,現在這個社會可以說人心都是非常浮躁的,所以在同居期間生孩子,也會出現很多問題,以下分享未婚生子用不用賠償女方
未婚生子用不用賠償女方1一、未婚生子女方是否需負法律責任
未婚生子,女方是有撫養的義務的,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二、未婚生子撫養問題如何解決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不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子女其生父母都負有撫養的義務,如果一方不撫養可以到當地的調解部門幫助解決,如果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撫養或是給付撫養費。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負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所以女方應該承擔孩子的教育和撫養義務,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打官司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其它條文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未婚生子用不用賠償女方2一、男女未婚生子男方撫養女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
1、男女未婚生子男方撫養女方需要支付撫養費,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所以,盡管是“私生子”,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義務給予孩子撫養費,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利向對方索要孩子的撫養費。
2、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3、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二、非婚生子女的社會撫養費標準
要根據當地的人均收入來看,還要看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才能定。非婚生育不會罰款,但是會征收社會撫養費。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4、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5、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6、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7、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征收;
未婚生子用不用賠償女方3一、沒離婚在外面生了小孩怎么辦?
沒離婚在外面生了小孩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給孩子上戶口。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屬于一種違法的行為,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對于重婚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掌握的證據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重婚的認定是非常普遍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再次辦理結婚證的,就構成了重婚行為,或者以夫妻名義生活的,都是直接構成了重婚的行為的。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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