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前財產怎樣處置
1、有 婚前財產協議 書的,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后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 離婚時財產分割 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婚后財產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 婚姻存續期間 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于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于 個人婚前財產 的,一般要按照 婚后財產分割 (對方承認屬于婚前財產的除外)。 3、再婚結婚后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婚后夫妻雙方因婚前財產問題協商一致,有兩種情況: (1)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婚前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婚前財產處理。 (2)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離婚時按照 共同財產分割 。
再婚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首先,要寫明原、被告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其次,應該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比如,對離婚的態度、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分割意見。然后,應陳述婚姻的基本情況及離婚的理由。其中,婚姻的基本情況應當寫明如何相識相戀,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地點,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至于,離婚的理由應當寫明:婚姻基礎;婚后的感情;雙方的矛盾點;是否曾經起訴過,以及法院的處理結果等。最后,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捺印,寫明起訴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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