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遺囑見證人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律師見證遺囑的有效條件
遺囑是一個非常常見的文書,很多人為了避免死后發生遺產糾紛,則會在生前訂立遺囑。為了避免遺書造假現象的出現,當我們書寫遺囑的時候就必須有兩個證人來見證遺書的產生。那么律師見證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呢?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見證呢?接下來由為您答疑解惑。一、律師見證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于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見證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邀請見證遺囑的自然人,或者說是遺囑人立遺囑的證明人。 《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說,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于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其中,受遺囑人委托,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記錄下來,并保證準確無誤的見證人,又稱代書人。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后,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時及地點。在錄音遺囑中須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系等,或在以后的書面證明中證明上述內容。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紀錄;未及紀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動。 以上就是收集整理的“律師見證遺囑的有效條件”。見證遺囑需要同時有兩名遺囑見證人在場,遺囑見證人是否能有效見證與見證人的行為能力和與遺囑是否有利害關系有關。若您需要專業解答,歡迎咨詢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服務。?
見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法律客觀: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主觀:
一、見證遺囑的條件
(一)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于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遺囑執行的基本內容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三、遺囑的效力范圍
遺囑的不生效,是指于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并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于: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這樣的遺囑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條件哦。我們的律師會積極為您提供相關的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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