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婚前財產離婚后分配婚前財產嗎
離婚后不能分配對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民法典中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處理
(一)結婚前若沒有約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婚后共同所有,則離婚時一方婚前財產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為婚前財產所有方個人所有。
(二)若有約定為共同所有,離婚時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在我國婚前財產離婚后可以自己賣嗎
在我國婚前財產離婚后是可以自己賣的,為了弄清婚前財產婚后出售的的價款應歸屬原夫或妻一方,或者是屬于雙方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價款的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個人婚前財產 屬于個人所有,因此不需要平分。婚前財產的歸屬權屬于個人, 夫妻共同財產 的歸屬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離婚時無需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也不一定是平分。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婚前個人存款離婚后如何分配
婚前個人存款,在沒有特殊書面協議的情形下,離婚時不進行分配。因為該存款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2021年生效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婚前存款在離婚時,仍屬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婚前財產要轉化為共同所有,必須以雙方書面約定為前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仍作為個人財產。
即使該存款是在雙方同居期間的存款,仍應當視為個人的財產,而不應作為日后的財產分割。除非雙方就此已作出協議。
所以,婚前存款在離婚時,仍屬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三、離婚時婚前存款的取證方式
(一)如果有雙方出資時的書面聲明,那么可以直接作為要求返還的證據,但這種情形比較少,因為大多數人礙于情面,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時候是不會寫下這種憑證的;
(二)如果出資購房時是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從自己婚前已有的積蓄賬戶轉至購房出資賬戶,則可以到銀行查詢當時的轉帳記錄,只要在法庭上能證明那筆錢在結婚前就已存在,則可以直接說明問題;
(三)如果是在銀行提取現金,然后購買房產,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取現的時間與購房出資日期間隔不長且數額能夠對上,那么法院也是可以認可的,為了穩妥起見,最好再配合證人證言加以補強,以說服法官;
(四)上述證據都沒有,也可以在雙方鬧僵之前采取錄音取證的方式,在雙方談判時取得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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