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贍養父母的子女能繼承遺產嗎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子女不贍養父母也可以繼承遺產,不過可以少分或者是部分遺產。贍養義務并不僅僅體現在經濟上,還有精神上、生活上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在分割遺產時可以少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不贍養父母是否有繼承遺產的資格
法律分析:不贍養父母還是具有有繼承遺產的資格,不屬于法定繼承權喪失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不贍養老人就不能分遺產嗎
不一定,不贈養老人不一定分得到遺產。因為法律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所以不贈養老人的有可能分不到遺產。
一、法定繼承遺產的順序:
1、繼承遺產的排位指的就是,當被繼承人身故以后,依法繼承其財產的人的排名順序。
首批次排位:法定的夫妻關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孩子、當事人的父母。
次批次排位:當事人的親生兄弟姐妹、自己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
2、法定的繼承流程開啟以后,首先由首批次繼承人繼承,次批次繼承人不能參與。若并無首批次繼承人的,才可以由次批次繼承人參與。
《繼承法》第十二條特意表明了:如果自己的丈夫已經身故的兒媳,對于男方父母;自己妻子已經身故的女婿,對于女方父母,做出了最重要的養育行為的,也會被作為首批次繼承人,并且享有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樣的分配權利。
在遺產繼承這一部分,如果死者在世時在遺囑中對繼承人和繼承順序有相關的規定,那么在繼承遺囑時就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
二、贍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首先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相關法律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是晚輩對長輩的贍養。
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子女不贍養老人能繼承遺產嗎
法律分析:子女不能因為不繼承遺產就不贍養老人。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子女不贍養父母還是能繼承他們的遺產。但是如果父母訂立了遺贈扶養協議,那么遺產只能由履行了撫養義務的人繼承。并且,如果沒履行撫養義務,在分割遺產時,會少分。
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少分遺產或者不分遺產,但這種情況應當是有贍養能力但是不進行贍養的情況,如果子女本身沒有贍養的能力可以照顧沒有贍養能力子女一方。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并且老人可以因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不指定子女為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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