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會判給適合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
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原則主要有著幾條:第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第二,孩子的年齡劃分撫養權的原則;第三,父母的經濟承擔能力的原則;第四,照顧無過錯方的判定原則。
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于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于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著所有其他原則。
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于子女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其次,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后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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