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歸一方個人所有。除非是夫妻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共同所有的,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單方的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說結婚前單方的房產,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按照法律規定不應當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
夫妻可以按照婚前的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假如約定的是雙方共同所有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男方婚前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應當歸個人所有。但是,男女雙方約定男方婚前房產歸共同所有的,該房產就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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