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一、女方嫁妝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嗎? 一般來說,在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 之后,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在此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間送出的,應該視為是一種“贈與”行為,所以該財產應該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 但是,依照不少傳統的民間習俗,一般百姓通常認為,娘家的陪送只是娘家給予女方的個人財產,以供其在日后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給男方的財產,因此這種個人的財產應該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民法典 婚姻編》明確規定,只有到 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 結婚證 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嫁妝算 婚前財產 還是 婚后財產 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 離婚 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 結婚 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 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二、結婚 彩禮 屬于 共同財產 嗎?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編》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法院認定女方的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種判決結果是比較多的,因為,女方的陪嫁在正常情況下肯定是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以后的,夫妻關系依法成立之后取得的財產是應該按照共同財產認定,但陪嫁也沒有規定就是必須給男女雙方的,女方家庭只存在了自己孩子名下的就是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女方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子女結婚時,父母出于疼愛,往往會陪送大量的財物,尤其是現在獨生子女眾多,陪送的嫁妝也很可觀的,金銀首飾,房子,都會成為父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這些嫁妝能要回來嗎?
一、嫁妝與彩禮的區別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于“嫁妝”“彩禮”給予法律上的定義。但一般認為嫁妝是指新娘方帶給新郎方錢與財物的總和。彩禮以稱為聘禮,是指男方在婚前給女方(家庭)一定數量的財物。
“嫁妝”是女方家庭對新娘的贈與行為,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為登記結婚前陪送的;二為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在婚姻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對新娘的贈與,屬于新娘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姻登記后陪送的嫁妝除女方家人明確表示贈與給某一方或締結婚姻的雙方有財產的特別約定的情況外,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的給予實際上系法律上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雙方締結婚姻為條件。因此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
二、彩禮與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出于種種原因原因,很多時候人們都分不清“嫁妝”到底是女方給男方家的財產,還是女方自己的私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的財產。所以該如何處理這筆財產,也是件很令人頭疼的事。
一般來說,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在此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間送出的,應該視為是一種“贈與”行為,所以該財產應該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但是,依照不少傳統的民間習俗,一般百姓通常認為,娘家的陪送只是娘家給予女方的個人財產,以供其在日后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給男方的財產,因此這種個人的財產應該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從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目前對于“嫁妝”究竟應該如何看待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對于很多的類似的案件法院在判決上會存在很大的差異,關鍵在于您的律師會為您怎么辯護,會提出什么樣的證據了,因此,筆者在此建議大家,結婚時應該就該部分財產做一個明確的約定,一旦發生糾紛應該及時求助于婚姻律師,才能有效解決您的問題。
三、離婚時嫁妝能要回來嗎?
古時候,嫁妝是女方的私有財產。離家時可以自行帶走屬于自己的嫁妝。但是,在現在,嫁妝有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并不能全部要回。那么,哪些情況下離婚嫁妝可以要回呢?由于嫁妝屬于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因此,在離婚嫁妝的問題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的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父母登記后給出的嫁妝,如何分割離婚
嫁妝離婚屬于誰,需要分情況而定:1、如果嫁妝是在結婚登記前給,那么這個嫁妝就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女方可以全部帶走;2、如果嫁妝是在結婚登記后給的,這個嫁妝如果女方父母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那么這個嫁妝認定為是對夫妻共同的贈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均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女方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所謂嫁妝,是女方出嫁時,娘家為女兒準備的結婚用品,如車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結婚時,父母出于為了女兒今后能過得更好些,或者盡量給女兒爭取在男方家的地位之類的目的,通常會為女兒準備一些嫁妝帶到男方家中去,故嫁妝應屬于女方父母實施的贈與行為。于情于理于法來講,嫁妝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對自己女兒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對于該嫁妝是否包含對另一方的贈與,在女方父母無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是存在爭議的。
對于嫁妝的歸屬認定問題,應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認定。男女雙方結婚組建的家庭 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的。對于一些日常家用產品,如冰箱、洗衣機等物件,女方父母在實施贈與行為時,主觀意識上考慮的更多的是為了便利雙方今后的生活,供雙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且實踐中通常也是雙方都享受到了贈與物提供的服務,故應認定這類物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項鏈、衣服之類的,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個人財產,則該類嫁妝應屬于贈與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明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對于房產、車輛等通常需要進行物權公示的大額財產。作為女方的父母必然是希望自己的女兒過得好,故對于贈送的房產、車輛等大額財產,必然是包含贈與女兒的意思表示。但若在進行產權登記時登記了雙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記在男方的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視為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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