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第一次起訴離婚六個月后可以再次起訴。若第一次判決或調解不準予離婚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述的,一般需要過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但如果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可以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受該時間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次判不離婚隔多久可以起訴
民法典第一次判決不離婚6個月可以第二次起訴,值得注意的是,若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原則上無新情況、新理由,從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法院不予受理;若已經受理的,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若在此6個月內,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即使沒有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
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既不是從法院作出判決時間開始計算,也不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判決書時開始計算,而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后次日開始計算。因此,在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不需要過于擔心,時隔6個月可以啟動第二次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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