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戶的條件及補助標準
一、低保戶的條件及補助標準
1、規定是每人每年1500到2500元左右,而一般保障對象是每人每年1000到1500元左右,低保,實際上是補差金額。
2、不同城市,不同的規定,在低保戶的補貼方面也有差異的。由于各地政府的政策不同,每年拿到的低保金也是不相同的。
二、低保發放的時間,根據每個地區不同,發放時間也不一樣,主要為下面五種:
1、一般低保是每個月的十號前發放。
2、有的地區是在每個月的中旬發放。
3、部分農村地區的低保發放時間是在月末。
4、有的地區是一個月的上旬,中旬,下旬發放的,但一般都會在月底前發放。
5、也有按照季度發放低保的,就是三個月會發放一次,一般的那個月的4好前發放。
三、殘疾人的補助標準
1、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2、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D第一條宗旨:釋義為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3、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我國殘疾人的認定標準是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87年定為五類、95年暫定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和肢體等六類殘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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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戶的標準是什么
一、低保戶的標準是什么
1、低保戶的標準如下: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人或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領取或及人員領取后,其家庭人均目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
2、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二、農村低保戶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4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低保戶的標準是什么
低保戶有以下標準能成為低保戶: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常住非農業戶口;
2、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我縣城市低保標準(各地標準不同,具體咨詢當地民政部門);
3、申請人家庭中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認定屬于不具備工作能力或工作條件(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的對象等),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先到勞動部門進行登記,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計劃。
【法律依據】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
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低保戶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低保戶一般是針對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者因為疾病導致喪失勞動力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并且其住房或者收入明顯低于所在地低保標準的居民或者村民的。
可享受低保戶待遇的家庭,需要滿足以下的標準:
1、沒有經濟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或無法定贍養人的老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或村民的;
2、其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沒有找到新工作的,其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要低于所在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或村民的;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者最低工資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之后,其對應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仍然要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或村民的;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或村民,此處不包含屬于五保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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