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出軌需要賠償給對方嗎
法律主觀:
夫妻感情破裂 決定 離婚 的,一方有過錯,并且屬于法定情況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 離婚賠償 。所以,因為一方出軌離婚,而出軌是對另一方的不忠誠,屬于過錯,因此,無過錯方就會主張離婚賠償。不過,這時候要先確定可以主張離婚賠償的情形。 按規定,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賠償: 1、一方重婚的; 2、一方與他人 同居 的; 3、一方實施 家庭暴力 的; 4、一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不過,因為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與“與他人同居”不屬于同一概念,因為“同居”要求長久、穩定的共同生活,而一方出軌可能沒有跟他人同居,所以,一方出軌并不一定符合以上法定情形。 因此,一方出軌并與婚姻第三者同居,屬于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主張離婚賠償,并且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并且,法院會按照以下因素確定離婚賠償的數額: 1、受害人的 精神損害 程度;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5、 訴訟 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反之,一方出軌但是未跟他人同居,原則上法院將難以支持離婚賠償的請求。不過,如果離婚雙方對賠償達成一致,也可以拿到離婚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出軌的一方起訴離婚要賠償嗎
離婚后,如果另一方有過錯,且出軌的一方提出離婚,那么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一般情況下,如果出軌一方提出離婚,有孩子或無孩子的一方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但是對于出軌的一方來說,如果出軌一方有過錯,那么需要賠償對方經濟損失。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夫妻任何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人民對因重婚、與他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離婚損害賠償問題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兩種。物質損害賠償應根據實際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2、婚姻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依法應當予以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協議離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那么配偶一方就應該承擔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另外我們也可以通過“過錯”這一概念來區分配偶一方有較大過錯與一般無過錯。前者主要是指行為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應盡到應有的責任或者應當承擔較小的過錯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離婚。后者主要是指行為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婚姻關系中有關家庭關系、財產責任等問題承擔相應責任而導致夫妻雙方發生嚴重裂痕。但是,無過錯方并不是只有婚外情一方才能被認定為有明顯過錯,只有在婚外情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時,才能認為構成無過錯婚姻關系。如果是一般情形下才能被認定為有明顯過錯行為,因此這部分屬于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受損或離婚時有嚴重過失所致。
3、賠償數額
《婚姻法》第49條規定,“離婚時,一方不盡夫或妻義務的,應當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所以說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不能太低。一般來說如果男方因出軌獲得了女方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但是如果男方凈身出戶沒有離婚,那么女方也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具體依據什么來確定賠償數額?一般來講要考慮到受害方需要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具體案件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也需要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夫妻一方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不
現在很多夫妻離婚都是因為感情破裂,但有一部分的婚姻是因為一方出軌導致的。那么出軌是否需要賠償呢?出軌與離婚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如果一方存在這種行為,那就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1、對第三者有過錯,可以要求賠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在婚外與他人對第三者在客觀上有過錯。《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2、侵犯了第三者的財產權
《婚姻法》第44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離婚時無配偶者有權向第三者追償。這里的“有配偶者”既包括與他人也包括自己與他人但沒有取得對方同意而與之這種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當雙方發生婚外情時,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就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話,就是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的財產,即無權處分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歸兩個人共有,離婚時不能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與個人有關的經濟利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違反了“重婚”條款所規定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則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與他人通就屬于違反了《婚姻法》中的重婚現象。
4、給未成年子女造成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重大精神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一)重婚的;(二)與他人因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離婚等家事離婚后是否還有其他婚姻關系?離婚后一方是否還可以向《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5、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對配偶侵害的一方民事賠償責任
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侵害配偶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多種多樣,包括離婚損害賠償(不要求賠償數額)和精神損害賠償(不要求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由侵權人承擔,其目的在于補償因違法行為而給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折磨和痛苦。民事責任中如果存在受害人為侵害配偶造成相應損失的事實,人民也應酌情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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