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可以判離婚?
本人在國外勞務剛走不到3個月女方提出提出離婚,現在不到兩年勞務合同未滿回國。但是女方提出要3萬元RMB而且還女兒不要。已經訴訟了可能不會那么順利就判離的。現在我就想知道分居多久可以在起訴可以離婚。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并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婚姻法》不抵觸的情形
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抵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不能誤認為為了懲罰過錯方,對過錯方提出的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里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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