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 結婚證 一般是不會退 彩禮 的,但是如果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是對方因為給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此時男方可能會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支持男方退還彩禮的請求,并不是看在婚后多長時間內離婚,而是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要是符合的話,那么才會支持男方要求返還結婚彩禮的請求。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彩禮錢是否需要退給男方的情況具體分析。若是雙方已經結婚并且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也沒有導致生活困難的,一般不需要返還彩禮。
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
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后兩種要以離婚為前提。
法院判斷彩禮是否返還的因素會很多,所以提供更多信息有助于法院綜合判斷,比如:
1、共同生活中女方是否有生育子女;
2、共同生活中女方是否有過流產、墮胎等情形;
3、男方是否為女方承擔各種費用。
一、訴訟離婚的辦理首先確定哪個地區的法院具有管轄權,確定后根據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辦理。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一般都需要到庭參加訴訟,同時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雙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協議離婚程序如下:
1、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并以書面形式寫成離婚協議書;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經過30日的離婚冷靜期沒有撤回申請的,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為自愿離婚的,發給離婚證。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有的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于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給付彩禮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應返還彩禮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由于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三、婚前給付并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應還彩禮
如果“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了。而且由于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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