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怎么辦理結婚證
涉外結婚辦理手續如下:
1、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3、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如何辦理涉外的婚姻
如何辦理涉外婚姻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結婚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涉外婚姻雙方須具備哪些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 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護照和身份證明;(實際操作起來為: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務(縣級以上)等出具 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實際操作:去你戶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開個單身證明或者未婚證明,費用大概為2元,視不同省而定) 2、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 本人國籍證明,包括護照、身份證,或能夠證明其身證的證明; 在華工作的外國人須持有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證件; 面對如今越來越多的跨國戀人們,看來國籍并不能阻礙他們追求婚姻的腳步,希望上面的介紹可以幫助到想要辦理涉外婚姻的讀者朋友們,也祝福這些跨國戀人們未來的婚姻生活美滿幸福。 如何辦理涉外的婚姻2 一、涉外結婚在哪里辦理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證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涉外結婚辦理流程 與外國人辦結婚證即進行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與中國內地人普通辦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在申請環節存在一定區別。 (一)申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按照我國政府的規定,中國公民中現役軍人、外交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涉外婚姻怎么辦理結婚證
(一)申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①本人戶籍證明;
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涉外婚姻如何證明真實性:
要想提供證明共同生活的證據,婚姻雙方就必須把他們的生活聯結在一起。在締結婚姻關系后,雙方的信任程度應該足以使他們共享資產和共謀未來。他們采取具體措施,呈現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本質,可以搜集一下證據:
1、跨國婚姻真實性證據
2、聯名的銀行支票帳戶和儲蓄帳戶
3、聯名的信用卡
4、聯名的汽車注冊文件和車保險
5、雙方共享的醫療保險
6、聯名的房屋財產擁有權或聯名的租約
7、聯名的水、電、煤氣、電話和網絡帳單
8、配偶被列入退休計劃的收益人
9、配偶被列入人壽保險的收益人
10、在申請移民或調整身份的過程中,當事人會被要求提供夫妻共同生活的文件證據。所以,除上面列舉的證據外,當事人還應盡量提供以下文件:
11、雙方來往的有關針對雙方的關系或辦理婚禮計劃內容的信件或電子郵件
12、雙方共同外出旅游的機票、船票、火車票和下榻的酒店收據
13、雙方共同旅游的景點照片、參加各種活動的照片
14、雙方為對方購買訂婚或結婚戒指或特別禮物的收據
15、婚禮照片和婚禮上與親友一起的照片
16、婚后不同時期的共同生活、游玩的照片
17、孩子的出生紙,或懷孕證明、或產科醫生的治療證明等
18、與孩子一起的照片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四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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