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感情破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是因為兩個人真的不合適,現實生活當中,有些夫妻兩人沒有感情但繼續生活在一起,可能是因為孩子,如果不離婚生活在一起還是挺痛苦的,下面是感情破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感情破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一、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怎么分割財產
1、離婚時對于財產的分割,可以協議分割,也可以訴訟分割。但是,如果財產屬于夫妻共有,原則上是平分,即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那么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如何處理小孩的撫養權
對孩子的撫養,兩周歲以下歸女方撫養,2到10周歲,法院會審查誰對孩子的成長有利判決孩子歸誰,一般孩子跟誰生活,法院會保持現狀將孩子判給該方撫養,10周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主選擇跟誰生活。
感情破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2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感情破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3一、夫妻感情破裂如何分配離婚財產?
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怎么分割夫妻共有房產?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夫妻離婚哪些財產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里要注意,離婚時夫妻間能夠分配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彼此間都沒有權利要求分割。所以,夫妻離婚時最重要的問題是先確認了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發現對方有轉移、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協議分割或者均等分割。一方有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無過錯一方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夫妻感情破裂離婚財產要怎么分配
婚前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非夫妻間另外有約定的,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獲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由當事人協商分割。若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原則上法院會均等分割,但若一方生活困難等情況,法院可以會照顧生活困難一方,予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帶你》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界定“夫妻共同財產”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1062條中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那么,上述“(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的是哪些財產呢?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而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