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簽訂的雙方恪守婚姻忠誠義務,如有違反,過錯方應支付無過錯方補償金或離婚時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我們平常辦理的離婚糾紛或者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一般以“忠誠協議”“保證書”、“認錯書” 以及“空床協議”的形式出現。
在如今“小三”興盛的年代,這一紙協議成了無過錯方最后的保障。但是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在審判實踐中一直是存在爭議的一個問題。各地法院的審判標準并不統一。那么在”忠誠協議”的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簽訂忠誠協議時,我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專業離婚律師李曉娟律師根據離婚案件審判實務,總結了出,在夫妻簽訂忠誠協議時,有如下幾點注意事項,您一定要謹慎:
第一,簽訂忠誠協議時,必須具備有效合同的基礎條件。
“忠誠協議”多數是以忠誠為核心義務,具有人身與財產雙重屬性的契約。因此 忠誠協議存在一定的契性,受《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因此,忠誠協議要有效,就必須具備如下幾個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1、協議簽訂時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雙方均年滿18周歲,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簽訂的目的是維護家庭團結穩定,預防一方出軌對另一方造成傷害而做的約定,必須經過雙方確認達成一致。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比如有的協議會約定,一旦一方違反忠實義務,雙方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無過錯方,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4、協議簽訂時無欺詐、脅迫等情形。
夫妻忠誠協議和一般合同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忠誠協議” 是否有效,還應根據 “忠誠協議”涉及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具體內容進行具體分析。
于是就有了第二個注意點:避免出現有關人身權利的約定。
例如:禁止提出離婚,離婚時無權要求孩子撫養權以及不能探視孩子等條款。
我國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這其中就包括離婚自由。憲法還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協議中提出禁止離婚、限制一方人身自由,都會因為違背憲法而無效。
此外,忠誠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的內容一般認定為無效。
第三個注意事項是:不要寫“凈身出戶”條款。
很多人在寫忠誠協議時,都會寫到:如果一方出軌, 出軌方凈身出戶。這樣寫的條款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是無效的條款。
在寫忠誠協議時,約定的經濟補償或財產分配方案應符合家庭的實際收入情況。如果財產分配后不能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或是約定了過高的賠償數額,法院基本上是不會認可的。尤其是出現“如婚內出軌,本人自愿凈身出戶”的承諾,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把握協議簽訂時間。
很多夫妻基于對對方的信任,或者是怕影響夫妻感情,在結婚前或者是結婚時都不會想到要與對方簽訂忠誠協議,往往是等到一方出軌了,才想起用這個手段來保護自己,其實這樣是不妥當的。
為盡量確保協議的效力,應避免在“抓奸現場”立馬拿出事前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對方簽。如果這樣的話,離婚時,對方可能會以簽訂協議是因為受到脅迫而簽下的,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效。
此外,”忠誠協議” 的效力一般在離婚時才會予以認可,如果不離婚,單以該協議起訴對方賠償,法院是不會立案受理的。
婚內忠誠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忠誠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有沒有法律效力需要看協議中的內容是否違法,夫妻忠誠協議是基于《民法典》夫妻忠誠義務之規定,是雙方自愿簽訂相互忠誠的契約,約定一方不忠而喪失財產權或支付違約賠償金的違約懲罰性合同。故,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時,約定內容應在法律范圍內,也不可侵犯第三人的權利。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出軌導致婚姻破裂,那根據《民法典》規定,可以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為由,要求其少分財產或不分財產。《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若出現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其他人同居等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并明確無過錯方可要求對方損害賠償的權利。綜上所述,男女雙方在簽訂“忠誠協議”中不可約定有“導致離婚”的字眼,因其涉嫌侵犯了一方主張離婚的權利,“剝奪一方人身權利的約定,都應視作無效”。另外,第三人的權利也不能侵犯。比如協議中提到懲罰“小三”,就是無效的。
婚前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忠誠協議有效。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規定了,夫妻之間互負忠誠義務。忠誠協議實為夫妻雙方就特定婚內過錯在將來離婚之時的賠償核算方法、標準或數額的預先商定,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家與家律師特別提示,忠誠協議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忠誠協議在財產分割設置上,不得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剝奪孩子撫養權、探望權等,切記有“凈身出戶”或者其他類似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的要求,這些約定在訴訟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建議在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如果約定的數額明顯偏高或直言要對方“凈身出戶”的,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裁減。
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有相關法律需求可進一步溝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 1043 條第 2 款: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何為“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指雙方自愿以書面形式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忠實、保持專一,不應有婚外性行為等的約定,如果違背了協議約定,應承擔協議所約定的違約或民事賠償責任。
“忠誠協議”效力論
男女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后,“忠誠協議”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夠將“忠誠協議”作為判決的直接證據嗎?
“忠誠協議”有效論
1.忠誠協議屬于契約,夫妻忠誠協議是由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雙方自愿增設了關于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婚姻法屬于私法范疇,貫徹意思自念跡塌治原則,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夫妻就忠誠問題進行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基于平等真實意愿州灶的前提下可以對雙方的忠實義務以及違反忠誠義務時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約定。
“忠誠協議”無效論
1.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法律不應當干預。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情形(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外,“夫妻忠誠協議”中其他賠償約定無效。
2.忠誠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不屬于財產約定的范圍,不適用合同法規定,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無效。
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
1.忠誠協議中應避免約定違反忠誠義務者承擔過高的仔圓財產責任,如凈身出戶、巨額賠償等條款。
2.忠誠協議中不得對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約定。
3.忠誠協議中不得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約定。
4.忠誠協議不得剝奪和限制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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