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字了在一定情形下是能反悔的。具體有:離婚協議在未正式生效前,可以反悔;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反悔。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雙方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備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生效后,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在一年之內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小律提醒】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一方通過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占共同財產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或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聲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愿簽訂協議的,可以提供相關對話錄音、報警記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
【法律適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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